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58.当我发现我在灵里在太阳系之外的星空中旅行(这从状态的变化和看似持续约十个小时的移动明显可知)时,最终听见灵人在某个星球附近说话,后来也被我看到。当我接近他们时,在一番交谈后,他们说,别处的来访者有时到他们这里来,与他们谈论神,却混淆了他们的思维观念。他们还指出这些来访者所来的途径,这使我意识到,他们是来自地球的灵人。当我问他们以哪种方式混淆他们时,他们说,这些灵人声称,人必须相信分为三个位格的神性,尽管他们将这三个位格仍称作一位神。当他们检查这些来访者的思维观念时,他们的观念却显示为一个分离的、而非连续的三位一体。有的视这三位一体为彼此交谈的三个位格;有的视两个位格坐在一起,第三位听从他们,并从他们那里出发。然而,他们将每一个位格都称为一位神。他们怨声载道地说,这些来访者通过想三位、说一位把他们弄糊涂了;而事实上,人当照自己所说的那样去想,照自己所想的那样去说。
与我同在、在世时曾是牧师和传教士的那个灵人此时接受检查,以查看他对一位神和三个位格持有哪种观念;他显示出三位神,但这三位神联结起来形成一位。不过,这三合一却表现为不可见;因为它是神性。当他呈现出这种观念时,给人的感觉是,他在思想父,却未思想主;他对不可见之神的观念无非是对在其初始中的自然界的观念。因此,自然界的至内层就是他的神性,以致他能轻易被引诱承认自然为神。要知道,在来世,任何人对任何事物的观念都活生生地呈现出来;每个人以此方式被检查他在信仰事务上的思维和觉知。对神的观念是每个人思维中的首要观念;该观念若是纯正的,就是将他与神性,进而与天堂联结的手段。
然后,当这些灵人被问及他们对神持什么观念时,他们回答说,他们认为神并非不可见,而是以人的形式显为可见。他们不仅凭内在觉知,还凭祂作为一个人向他们显现而知道这一点。他们补充说,他们若按照某些来访者的观念,真的认为神是不可见的,因而没有形式和品质,根本就无法思想神,因为凡像这样的不可见之物无法落入任何思维观念。听到这里,我蒙允许告诉他们说,他们以人的形式思想神是对的,我们地球来的许多人也持类似观念,尤其在思想主的时候。我又告诉他们说,古人也这样思想,并讲述了我们圣言中有关亚伯拉罕、罗得、基甸、玛挪亚和他妻子的故事,即:他们看见了人形式的神,承认他们所看见的神是宇宙的创造者,并称祂为耶和华;这一点也出自内在觉知。但这种内在觉知现已在基督教界丧失了,只存留在拥有信仰的简单人当中。
3614.“直等你哥哥的怒火消了”表示直到状态改变了,或转过来了;“等你哥哥向你消了怒气”表示对属世良善来说,下一个状态,或状态的随后阶段。这从“怒火”和“怒气”的含义清楚可知,“怒火”和“怒气”是指彼此排斥或对抗的状态,如下文所述。当这些状态不再排斥或对抗,而是开始联结时,就说“怒火消了”、“怒气消了”。因此,“直等你哥哥的怒火消了”表示直到状态改变了,或转过来了;“等你哥哥向你消了怒气”表示对属世良善来说,下一个状态,状态的随后阶段。“怒火”意味着一回事,“怒气”意味着另一回事,这从以下事实可以看出来:这些话在其它方面都是一样的,否则(译注:即如果没有这种区别),说“直等你哥哥的怒火消了”,然后又说“等你哥哥向你消了怒气”,就是毫无意义的重复。它们各自的含义从总体的解释,以及怒火和怒气各自所论及的事物明显可知。“怒火”论及真理,在此论及以扫所代表的良善之真理;而“怒气”论及这良善本身。
圣言多次提到“怒火”(译注:Wrath,中文圣经或译为烈怒、震怒等)和“怒气”(anger);它们在内义上不是表示怒火和怒气,而是表示排斥或对抗。原因在于,凡排斥或对抗任何情感的东西,都会产生怒火或怒气;因此,这两个词在内义上仅仅是指对抗的形式。凡排斥或对抗真理的东西都被称为“怒火”,凡排斥或对抗良善的东西都被称为“怒气”;但在反面意义上,“怒火”是指排斥或对抗虚假或对虚假的情感,也就是虚假原则或假设的东西;而“怒气”是指排斥或对抗邪恶或对邪恶的欲望,也就是自我之爱和尘世之爱的东西。就这层反面意义而言,“怒火”是指真的怒火,“怒气”是指真的怒气;但当它们论及良善和真理时,“怒火”和“怒气”是热情的表现。这种热情从外在形式上看,就像怒火和怒气,所以在字义上也被称为怒火和怒气。
“怒火”(译注:Wrath,中文圣经或译为烈怒、震怒等)和“怒气”(anger)在内义上只是表示对抗的形式,这一点从以下圣言经文可以看出来,以赛亚书:
耶和华向所有民族发怒,向他们的全军发烈怒。(以赛亚书34:2)
“耶和华向所有民族发怒”表示对抗邪恶,“民族”表示邪恶(1259, 1260, 1849, 1868, 2588e节);“向他们的全军发烈怒”表示对抗源于这邪恶的虚假,因为在此被称为“天军”(或天象)的“众星”是指知识或认知,因而是指真理,在反面意义上是指虚假(参看1128, 1808, 2120, 2495, 2849节)。又:
谁将雅各交出当作掳物,将以色列交给抢夺者呢?岂不是耶和华、我们所得罪的那位吗?所以,祂将猛烈的怒气倾倒在以色列的身上。(以赛亚书42:24-25)
“猛烈的怒气”表示对抗源于邪恶的虚假;“雅各”表示那些陷入邪恶的人,“以色列”表示那些陷入虚假的人。
又:
我独自踹酒榨,众民中无一人与我同在;我在怒气中践踏了他们,在怒火中毁灭了他们;我在怒气中踹下众民,在怒火中使他们沉醉。(以赛亚书63:3, 6)
这论及主和祂在试探中的胜利;“在怒气中践踏和踹下”表示战胜邪恶;“在怒火中毁灭,使他们沉醉”表示战胜虚假。在圣言中,“践踏或踹下”论及邪恶,“使人沉醉”论及虚假。耶利米书:
主耶和华如此说,看哪,我的怒气、我的烈怒必倾倒在这地方,倒在人和牲畜身上,并田野的树木和地里的出产上;它必燃烧,不会熄灭。(耶利米书7:20)
经上之所以提到“怒气”和“烈怒”,是因为论述的主题是邪恶和虚假。
在先知书,经上在提到邪恶时,也会提到虚假,正如在提到良善时,也会提到真理一样;原因就在于天上的婚姻,也就是在圣言的每个细节中的良善与真理的婚姻(参看683, 793, 801, 2173, 2516, 2712节)。这也是为何“怒气”和“烈怒或怒火”都提到了;否则,它们当中只提一个就足够了。同一先知书:
我要在怒气、烈怒和大义愤中,用伸出来的手,并强壮的膀臂,亲自与你们作战;我要击打这城的居民,连人带牲畜。(耶利米书21:5-6)
此处“怒气”同样论及邪恶的惩罚,“烈怒”论及虚假的惩罚,“义愤”论及这两者的惩罚。“怒气”和“烈怒或怒火”因表示对抗,故也表示惩罚,因为彼此对抗的事物也彼此冲突、碰撞;在这种情况下,邪恶和虚假就会受到惩罚。因为邪恶包含对良善的抗拒在里面,虚假包含对真理的抗拒在里面。既有对抗,也就有冲突或碰撞;惩罚便由此产生(参看696, 967节)。
以西结书:
这样我的怒气就得以发尽,我要使我的怒火在他们身上止息,安慰我自己;当我向他们发尽我的烈怒时,就是当我在怒气、烈怒和烈怒的责备中向你施行审判时,他们就知道我耶和华所说的是出于热心。(以西结书5:13, 15)
此处“怒气”也表示邪恶的惩罚,“烈怒”表示虚假的惩罚,这是由它的对抗和随之的攻击造成的。摩西五经:
耶和华必不情愿饶恕他,因为那时耶和华的怒气和妒忌要向那人冒烟。耶和华必将他从以色列众支派中分别出来,使他受祸。遍地是硫磺,盐卤,火迹,没有播种,没有发芽,连草都不长,好像耶和华在怒气和怒火中所倾覆的所多玛、蛾摩拉、押玛、洗扁一样。所有民族必都说,耶和华为何向此地这样行呢?这大怒气的热是什么意思呢?(申命记29:20-21, 23-24)
由于“所多玛”表示邪恶,“蛾摩拉”表示源于这邪恶的虚假(2220, 2246, 2322节),摩西在此提到的民族被比作在邪恶和虚假方面的这些民族,所以“怒气”论及邪恶,“怒火”论及虚假,“怒气的热”论及这两者。这些东西照着表象被归于耶和华或主,因为当人陷入邪恶,并且邪恶惩罚他时,主在他看来就是这样(参看245, 592, 696, 1093, 1683, 1874, 2335, 2395, 2447, 3605节)。
5077.“埃及王的酒政”表在受心智的理解力部分支配的身体事物当中。这从“酒政”和“埃及王”的含义清楚可知:“酒政”是指受内在人的理解力部分支配的外在感觉或身体感觉,如下文所述;“埃及王”是指属世人,如下文所述(5079节)。由于接下来的几节论述的主题是酒政和膳长,而他们表示属于身体的外在感官事物,故有必要说一说这些感官事物。众所周知,外在或身体感觉有五种,即: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这些感觉构成身体的整个生命。因为没有这些感觉,身体根本没有生命可言;因此,当丧失它们时,身体就会死亡,变成一具尸体。所以,人的实际身体部分无非是感官印象,和随之由此产生的生命接受者。感官所扮演的角色是主体性的,而身体所扮演的角色是辅助性的。辅助性的东西若离开它适合服务的主体,甚至不能被称为人活在世上时所携带的身体;但辅助性的东西与它的主体在行如一体时就能被如此称呼。因此,这二者一起构成身体。
人的一切外在感觉都与他的内在感觉直接相关,因为它们被赋予人并被置于他的身体中,以便他活在世上时服务于他的内在人,并受这内在人的感官能力或感官事物支配。因此,当人的外在感觉开始主导他的内在感觉时,他就完了。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他的内在感官能力就仅仅被视为仆人,这仆人的功能就是强化或确认凡外在感官事物带着权威所迫切需要的东西。当外在感官事物处于这种状态时,它们便陷入刚才所说的颠倒次序(5076节)。
如前所述,人的外在感觉与他的内在感觉直接相关,一般与理解力并意愿相关。所以,有些外在感官事物受人类心智的理解力部分支配,有些受意愿部分支配。有一种感官能力尤其受理解力支配,那就是视觉;还有一种感官能力受理解力支配,之后受意愿支配,那就是听觉;嗅觉,尤其味觉同时受这二者支配;而受意愿支配的能力则是触觉。大量证据表明,外在感官事物受理解力和意愿支配;还表明它们如何受支配;不过,要解释到这种程度需占用大量篇幅。然而,所涉及的某些事实可从前面各章节末尾有关这些感官的对应关系的说明得知。
另外,要知道,被称为信之真理的一切真理皆属于理解力部分,属于爱与仁的一切良善则与意愿部分一起存在。因此,理解力的功能是相信、承认、知道并看见真理,以及良善。而意愿的功能是感受到对真理的一种情感,并热爱它;凡人从中感受到一种情感并热爱之物就是良善。不过,至于当真理进入良善时,理解力如何影响意愿,以及当它将那良善付诸实践时,意愿如何影响理解力,这些都是需要更深入探究的问题。关于这些问题,蒙主的神性怜悯,我们将在不同的地方进一步予以讨论。
“酒政”之所以表示受内在人的理解力部分支配的感官,是因为用来喝的一切,或诸如此类的消费物,如酒、奶、水等,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喂养理解力,因而属于理解力。由于外在或身体感官起服务作用,故“酒政”表示那些感官或它们所感知到的东西。因为总的来说,“喝”与喂养理解力的真理有关(3069,3071,3168,3772,4017,4018节);“酒”的具体含义是源于良善的真理,或源于仁的信(1071,1798节);而“水”表示真理(680,2702,3058,3424,4976节)。由此可见“酒政”表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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